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
第二条 本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以研究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为主的实体性学术机构。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是:实现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多维度研究和全方位推进,促进民族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激发更多研究人员对民族文化、民族艺术的研究兴趣,促进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的交叉融合,联合校内、校外人才资源,产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基地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向社会相关机构提供咨询与决策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成果的转化,提高基地的服务社会服务能力,成为民族文化与艺术领域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四条 本中心主要任务是:确定北方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传承研究、北方少数民族美术研究、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深度识别与AI重塑三个主要的研究方向;建设跨越文学、绘画、音乐、计算机科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团队;完成完成民族文化艺术相关学科建设;完成相关课程课堂资源开发与建设;向社会相关机构提供咨询与决策服务;推进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中心是隶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由内蒙古民族大学具体承建的独立科研实体,依托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民族艺术科技研究院建设。
第六条 本中心设主任一名,主持中心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民间文化研究中心工作的指导,本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多名国内知名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研究学者组成,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八条 本中心设秘书1名。秘书负责中心的设施管理、日常文秘工作及图书资料的采购、保管、整理、编目、借阅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以及各研究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经费的使用,遵循公开的原则、节约的精神,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经费的管理由本中心主任负责。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凡承担项目者需与中心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间内,定期向中心报告研究工作状况。中心管理人员应做好中心各项日常工作,保障中心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中心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重要任务。每年组织好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结题和中期检查工作。中心所立项目统称“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项目”。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通过网站或文件方式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