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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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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步伐,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是设立适合北方民族文化艺术特色、符合基地建设发展的研究方向,联合校内、校外人才资源,产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基地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向社会相关机构提供咨询与决策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成果的转化,提高基地的服务社会服务能力,成 为民族文化与艺术领域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三条 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经费来源:(1)学校配套经费;(2)各单位自筹科研经费。

 

第四条 研究基地运行经费原则上4/5用于开放基金,1/5用于基地日常运行费。开放基金用于科研立项和外聘专家;基地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基地日常行政开支、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等方面。 具体包括:

    科研课题经费:用于资助研究项目。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培训等。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等。

    日常运行管理:用于日常行政开支等。

 

第五条 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需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支出账目应定期在学科网站公开,接受有关学科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监督。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获资助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支出项目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主体负责;

经费考评与项目检查同步进行,经费使用及项目推进情况,将作为预算调整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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