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切实做好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研究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研究基地是由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科技研究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美术学院共同建设,经国家民委审批并命名的研究基地,是组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科研实力、承担国家重大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的基地。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是:聚焦国家关于北方民族地区的发展战略和学科前沿,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特色优势,凝练科研方向,集成科研力量,承担重大研究任务,培养学术拔尖人才,培育科研创新团队,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建立数据信息中心,宣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民族问题决策咨询服务,更好地为北方各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第四条 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产出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促进最新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最新科研成果向社会实践转化,提高服务社会能力,成为民族问题专门领域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在传承发展北方民族文化艺术事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研究基地采取项目制研究为基础,实现教学、科研、产业发展相结合,以科研带动、促进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项目制管理模式来运行。
第六条 研究基地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研究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研究基地设置的开放研究课题。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基地主任要在会议上向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做研究基地工作报告。
第七条 研究基地要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须不定期向学生开放并组织研究人员到中国北方民族地区宣传科学文化知识。
第八条 研究基地对办公设备统一管理,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
第九条 研究基地根据研究方向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
第十条 研究基地积极组织参与社会开放环境下的课题竞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设立研究基地基金,用于支持前沿课题、交叉课题、应急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利用基地资源、资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数据库等,均应署名“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基地固定人员,凡涉及基地成果或工作的,在论文、专著和调研报告等发表时,均应署名“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均由内蒙古民族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研究基地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研究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民委委托的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从各地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所承担的研究项目,除按《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研究基地每年3月底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科研项目向外发布。
(二)课题申请人向研究基地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由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基地研究。
第十六条 由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其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研究基地,成果须注明“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建设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经费投入,学校设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落实,学院从自有资金中安排配套支持。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提供运行经费,经费额度为10万元。研究基地运行经费原则上4/5用于开放基金,1/5用于基地日常运行费。开放基金用于科研立项和外聘专家;基地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基地日常行政开支、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等方面。
(一)学校为研究基地独立建账。
(二)学校每年按拨给学院的日常办公经费,同等拨给研究基地。
(三)研究基地负责人可提取课题费的20-30%作为研究基地所聘人员的岗位津贴和业绩考核奖励金。
(四)课题结项后,结余经费由研究基地支配,主要用于基地建设。
第六章 档案与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一)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尤其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二)学校积极支持基地网络建设,为基地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中心网站提供技术保障。
(三)学院资料室加强购书和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统一命名为“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研究基地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